捐血一袋,救人一命

捐血與健康

正常人的血液質量占體重的 8%左右,一個正常成年人(50—60公斤),

全身總血量相當於體重的 8% 左右,約有 4000—4800 毫升(ml)的血液。

人體失血 0.5L 會引起輕微的頭暈;失血 1L 會引起心率加快和呼吸急促;

失血 1.5L 會失去平衡,站立不穩;失血超過 2.24L 時有生命危險。

世界各國所規定的一次捐血量各有差異,但均不超過 500 毫升,極少引起不良反應。

血液循環:人體全部血液中約有 80% 的血液參與血液循環過程,剩餘 20% 的血液存儲在肝臟、脾臟等器官內。

當人體血液流失時,這些器官內的血液會進入血管,使血液循環中的血容量快速恢復正常,保持血壓不變。所以,捐血不會影響血液循環和血壓。

新陳代謝:人體血液的紅細胞的壽命大約為 110~120 天,平均每四個月要更新一次。

捐血能夠刺激骨髓中的造血幹細胞活動,促進新陳代謝,增加新生血紅細胞的含量,有益於身體健康。

血液化驗

為測定血型、保證血液質量和用血者的安全,在對無償捐血者經行採血之前,必須經行相應的血液化驗。

一般使用較為簡易的化驗方法,在捐血之前對捐血者的血液經行化驗,包括血液比重、血型、肝功能、血液傳染病四個項目。

  1. 血液比重:較為普遍的檢驗是使用硫酸銅的方法。男性必須大於 1.052(1.054,台灣),女性大於 1.050(1.052,台灣)
  2. 血液定型:確定捐血者屬於哪一種血型。除了ABO血型和Rh因子外,也會檢測其他罕有血型。
  3. 肝功能: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轉氨酶)活力作為指標,使用賴氏法測定,應當小於 25 單位。
  4. 血液傳染病:檢查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C 型肝炎病毒抗體、愛滋病病毒抗體、梅毒血清學檢查四項。其中任意一項指標不合格者,不能參加捐血。

捐血前後的注意事項

捐血前:

  1. 捐血前一天保證足夠的睡眠和良好的情緒
  2. 捐血前一天不要吃高脂肪食品,例如油炸食品、牛奶、豆漿、花生、瓜子、冰淇淋等
  3. 捐血前一天不要吃含色素多的食品,如胡蘿蔔
  4. 不要吃藥;不可飲酒

捐血後:

  1. 按壓針眼不少於10分鐘
  2. 針眼處24小時不要沾水
  3. 避免暴飲暴食
  4. 當天避免劇烈運動
  5. 保持手臂舒展狀態,避免提重物

對捐血者的要求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捐血。一般而言,未成年人、體質孱弱者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適宜捐血。因此把血液存入血庫之前的檢查極其重要。這是為了保護供血者的健康與受血者的安全。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捐血者健康標準」,捐血者的基本條件必須年滿 17 歲,男性體重達 50 公斤,女性體重達 45 公斤以上方可捐血。

懷孕或產後,接受輸血,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或近期內曾罹患性病、肝炎、出入疫區等,應該暫緩捐血。

曾患癌症,感染愛滋病,吸毒,慢性酒精中毒,曾長期使用血液製劑,性工作者以及有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然而,此規定長期遭性別團體質疑為歧視。)

捐血 250c.c.者須間隔兩個月以上,才可再進行捐血,捐贈 500c.c. 者,須間隔三個月以上。進行分離術捐血者,間隔二星期以上即可再進行捐血。

並規範男性的最適年捐血量為 1500c.c. 以內,女性的最適年捐血量為 1000c.c. 以內,分離術捐血者一年捐贈的次數最多為 24 次,血量不超過 12 公升為限。

間隔兩周才能捐血小板,每年最多僅能捐廿四次血小板,但捐一次血小板可計算為兩次捐血次數。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捐血者健康標準」:

一、年齡:

(一)十七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未滿十七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捐血。

(三)逾六十五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

二、體重:

(一)女性應四十五公斤以上,男性應五十公斤以上。

(二)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五十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三七.五度。

四、血壓:收縮壓九○~一六○毫米汞柱,舒張壓五○~九五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三○或高於九○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一)血紅素:男性十三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四)。女性十二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二)。

(二)血小板:捐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 15×10,000/mm3 以上。

(三)白血球:捐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 3,000/mm3 以上。

(四)血漿總蛋白:捐血漿者,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其血漿總蛋白應在 6g/d1 以上。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六個月以內者。

二、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四星期內曾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四、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五、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消化道潰瘍出血、高血壓、腎臟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過敏病症者。

六、自瘧疾疫區回國一年內或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

七、曾在七十二小時內拔牙者。

八、曾在五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九、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民國六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曾在英國輸血或曾至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月者,或民國六十九年以後曾於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者。

十二、經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於治療痊癒後,未逾三個月內者。

十三、曾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於最後接觸日起一個月內者。

十四、自有地區性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

十五、自西尼羅病毒流行區離境日起一個月內者。

十六、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或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

十七、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皰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等)者。

十八、一年內曾刺青者。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四、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

五、曾為AIDS患者。

六、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 / 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七、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八、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患者。

九、曾從事性工作者。

相關網站/連結:

全國法規資料庫:捐血者健康標準  

中華捐血運動協會:https://www.cbda.org.tw/  

台灣血液基金會:https://www.blood.org.tw/  

台北捐血中心:台北附近捐血地點  

新竹捐血中心:新竹附近捐血地點  

台中捐血中心:台中附近捐血地點  

高雄捐血中心:高雄附近捐血地點  

維基百科:Wikpedia「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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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4/01/08 02:2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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